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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刑更16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王亚明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亚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刑更1600号罪犯王亚明,男,196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4日以(2010)二中刑初附民字第17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1、林某2撤诉;于2010年12月27日以(2010)二中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亚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8日作出(2011)津高刑一核字第18号刑事裁定,同意对被告人王亚明的刑事判决。刑期自2011年4月18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6日作出(2013)津高刑执字第22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亚明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2015)津高刑执字第019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亚明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5年7月22日至2035年1月21日。执行机关天津市监狱提出对罪犯王亚明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并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监狱认为,罪犯王亚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该犯为病犯,未参加劳动,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建议减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罪犯王亚明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天津市监狱呈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亚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获监狱级表扬奖励一次,单项奖励六次。上述事实,有天津市监狱提交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奖励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亚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综合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亚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5年7月22日至2034年7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万久审 判 员  华 勇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东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