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5执5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胡铭益与谢红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铭益,谢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5执570号申请执行人:胡铭益,男,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被执行人:谢红,男,住湖南省桃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铭益与被执行人谢红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龙志军审 判 员 白景清审 判 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崔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