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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7民初27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粘爱琴、郭改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粘爱琴,郭改兰,李照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民初2764号申请人:粘爱琴,女,1974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宜阳县。被申请人:郭改兰,女,1976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宜阳县。被申请人:李照行,男,1974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宜阳县。原告粘爱琴与被告郭改兰、李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粘爱琴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照行位于宜阳县城关镇兴宜西路南侧木材公司家属院2号楼一单元6楼601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宜房权证(2007)字第私012991号。申请人粘爱琴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保函做担保,保单号为13203133900314169256。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粘爱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照行位于宜阳县城关镇兴宜西路南侧木材公司家属院2号楼一单元6楼601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宜房权证(2007)字第私012991号,自查封之日起3年。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被申请人李照行、郭改兰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辽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笑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