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刑更31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罪犯白立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白立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3182号罪犯白立军,男,1985年4月30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伊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白立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白立军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09年11月2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原判认��,2013年8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白立军伙同他人在农安县高家店镇等地盗窃作案6起,盗窃黄豆、玉米以及食杂店的香烟、现金等物品,总价值人民币16935元。2008年9月间,白立军伙同他人窜至伊通满族自治县靠山镇,盗窃吉林油田油井原油4次,价值人民币2万余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一监区参加线束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1次。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5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487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白立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剩余刑期不足四个月,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白立军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7年10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福庆审 判 员 庞好爽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尹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