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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1民初19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杨寿建、王秋霞等与福建金顶丰年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寿建,王秋霞,福建金顶丰年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1民初1992号原告:杨寿建,男,196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原告:王秋霞,女,196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盛良、梁美铜,福建宁川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福建金顶丰年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松港街道长溪路8号九龙商业街A号楼A501室。法定代理人:甘某,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忠,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杨寿建、王秋霞与被告福建金顶丰年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杨寿建、王秋霞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寿建、王秋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寿建、王秋霞撤诉。本案受理费1376元,减半收取计688元,由杨寿建、王秋霞负担。审 判 长  陈言华人民陪审员  汤淑敏人民陪审员  陈琳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