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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109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王振川、陶树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王振川,陶树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10939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主要负责人:余晓华。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来泗,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露皎,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振川。被告:陶树志。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诉被告王振川、陶树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经本院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如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李菲菲?PAGE?2??PAGE?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