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民初34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池涛与李树峰、杨永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涛,李树峰,杨永成,吴瑞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3430号原告:池涛,男,195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隆化县。被告:李树峰,男,1958年10月2日出生,满族,造纸厂退休职工,住隆化县。被告:杨永成,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被告:吴瑞福,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池涛与被告李树峰、杨永成、吴瑞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池涛于2017年10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自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秉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思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