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2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吕林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林芮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02刑初361号公诉机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林芮,女,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2016年11月15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杨周平,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定辩护人江育东,南充市顺庆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顺检公诉刑诉(2017)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林芮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6日、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周丽丽、杨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林芮及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至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吕林芮先后在“缪斯”、“好莱坞”、“美洲会”、“天域”、“万泰”等歌城里面当管理,接触到毒品,并掌握了毒品的来源和销路,因生活拮据,在高额利润的驱动下,遂萌生了贩卖毒品的念头。之后,被告人吕林芮先后在“龙娃子”(在逃,另案处理)和唐华(另案处理)手中分别以70至80块钱一克和15至40块钱一颗的价格购买冰毒和麻古供自己贩卖。2014年至2016年11月15日期间,被告人吕林芮先后贩卖冰毒和麻古给吸食人员鲜明、杨某、蒙某、杜某、彭某等人。2016年11月15日21时许,民警在顺庆区丝绸路交通局宿舍4楼2号吕林芮的住处将其抓获归案,并对其住处展开搜查,吕林芮当场供认了贩毒的事实并主动交出了部分毒品,另外侦查人员在其住处搜出了另外的毒品。经四川省南充市计量测试研究所检验:从吕林芮住处搜查出的何吕林芮主动交出的毒品共净重47.9775克,从中分别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麻黄碱、烟酰胺、非那西丁等成分。具体贩卖毒品事实如下:1.2016年10月左右至11月15日,被告人吕林芮先后多次贩卖冰毒给吸毒人员鲜明。吸毒人员鲜明染上毒瘾后通过打电话或是发短信的方式联系吕林芮要求购买冰毒,联系好了后鲜明前往吕林芮的住处去取。其后5次在吕林芮手中购买200块钱的冰毒供自己吸食。2016年11月15日晚9时许,鲜明再次联系吕林芮购买200块钱的冰毒,在上门取货的时候被蹲守的侦查人员当场抓获。2.2016年8月至11月15日,被告人吕林芮先后多次贩卖麻古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吸毒人员杨某从2016年8月开始吸食麻古,先后5次在吕林芮手中购买200块钱的麻古供自己吸食。吸毒人员杨某毒瘾发作时打电话或者是微信联系吕林芮,联系购买麻古,商谈好之后杨某直接到吕林芮家中取货。2016年11月15日晚,侦查人在吕林芮家中开展抓捕工作的时候将正在吕林芮家中取货的杨某一举抓获。3.杜某和蒙某夫妻二人均系吸毒人员,二人多年前认识了被告人吕林芮,并长期从吕林芮手中购买一至三百块钱的冰毒和麻古供自己吸食,多达10次。2016年11月14日晚6时许,杜某到吕林芮家中购买了300块钱的冰毒,并和吕林芮的男朋友赵某一起在吕林芮家中吸食。4.2014年,被告人吕林芮通过“麻子”认识了贩毒人员彭某(化名彭斌),彭某长期以来在“麻子”手中进货,2016年2月上家麻子被抓,彭某转向吕林芮手中进货,在吕林芮手中购买冰毒和麻古:2016年2月的一天,吕林芮以25块钱一颗的价格批发了20颗麻古给彭某,双方在南充市建材市场上现金完成交易。2016年11月13日晚,彭某在吕林芮家中看到吕林芮所批发的50克冰毒质量比较好,便说服吕林芮将该批冰毒转卖给自己,因该批冰毒分量不足,仅有47克。后吕林芮3400块钱的价格卖给了彭某。公诉机关为此举出相关证据,诉请本院依法追究被告人吕林芮犯贩卖毒品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林芮辩称,从其处扣押的毒品没有起诉书指控的那样多;对其余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杨周平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吕林芮自愿认罪,坦白,案件是控制下交易,毒品没有流入社会,涉案毒品数量不大。辩护人江育东的辩护意见,扣押决定书与扣押清单数量、重量不一致,照片指认有瑕疵,应对被告人作出有利的判决。控辩双方所举证据的分析及事实认定公诉机关举出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2016年11月15日下午18时左右,白塔派出所民警周学良、张静等人在工作中发现顺庆区丝绸路交通局宿舍4楼2号有人在贩卖毒品,便前去盘查,现场抓获贩卖毒品嫌疑人吕林芮,吸毒人员杨某、鲜明、杜某等人。2、被告人的户籍信息,被告人吕林芮实施犯罪时达到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3、通话记录证实,杜某手机号码136××××7775号,2016年9月1日17点22分15秒、2016年9月3号16时32分55秒时、2016年11月4日14时55分24秒、同日19时34分30秒、2016年11月11日14时28分54秒、同时30分2秒、30分37秒与吕林芮189××××7353通话;鲜明手机号187××××6638于2016年11月15日21时04分44秒与吕林芮189××××7353通话,此前至2016年9月3日有多次通话。杨某手机号182××××2555于2016年11月15日18时36分28秒、20时11分36秒与吕林芮189××××7353通话,此日前时间有多次通话。4、到案经过说明,2016年11月15日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分局白塔派出所在办理彭某贩卖毒品案中发现吕林芮从事贩毒活动,立即对吕林芮展开抓获,当日18时左右,在顺庆区丝绸路交通局宿舍4楼2号,吕林芮所租住的房内,将正在贩卖毒品的吕林芮抓获,并挡获吸毒人员鲜明、杨某、杜某等人。5、证人证言(1)证人杜某证实,2016年11月15日晚上9点左右,他到顺庆区丝绸路交通局宿舍,找一个叫吕某的女人买点毒品,然后在吕某屋头吸食。等他一进吕某屋,就被警察抓获了。后被带至白塔派出所,尿检结果呈阳性。2016年11月14日晚上六点半给吕某打电话联系买毒品,在吕某家里买了300元毒品,通过支付宝支付的,然后就在吕某屋里和吕某老公一起吸食了。他一直找吕某拿毒品,有十几次,每次都是在吕某屋头买的。辨认出吕林芮。(2)证人赵某证实,他与吕林芮是男女朋友关系,吕林芮给他生了一女孩。他与吕林芮是在夜场认识的。2016年11月15日晚上10时左右,他和吕林芮正在家里吸食毒品时,警察入室检查发现他们吸食毒品。吕林芮同时在贩卖冰毒和麻古。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以及现金交易的。对方都是用电话联系吕林芮,联系上后,要不是对方来家里拿药将钱给吕林芮,要不是吕林芮给对方送过去,微信和支付宝交易是对方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钱给吕林芮,吕林芮收钱后就将毒品给对方送过去。辨认出吕林芮。(3)证人鲜明证实,2016年11月15日晚上9点他下班后毒瘾来了,拿出手机给138××××7353机主吕姐打电话,没有接;又发短信,没过多久吕姐回短信叫他直接上去拿。他到西山吕姐家,一进门就被警察抓了。他一直找的吕姐买毒品,一共六、七次,每次200元。(4)证人杨某证实,2016年11月10日,他在一个外号叫“吕姐”的那里买了200元的麻古,吕姐是从吕姐家楼上将毒品扔下来的,钱欠着的。2016年11月15日晚上20是50分样子,他想起欠吕姐的200元麻古钱,就跟吕姐联系。吕姐叫他带包烟到吕姐家中去,到了吕姐家中,问吕姐还有没有好东西,吕姐就拿出冰毒给他看,他就给吕姐说装500元钱的,当吕姐装时,警察进屋当场把他们查获。他对(吸毒)尿检呈阳性没有异议。他在吕姐那一般是买麻古,一般电话和微信联系,联系上后,就直接去吕姐家或者吕姐从楼上给扔下来。在吕姐处买了大约五、六次。一次买200元麻古。(5)证人彭某证实,他在贩卖毒品,其中一个叫“麻哥”的上家被抓后,他就在吕姐(处购买),好像叫吕啥子蕊,三十六七岁的样子,中等身材,比较高。联系电话是138××××7353,微信是“lvlinrui520”。2016年2月份的一天,以25元一颗的价格在吕林芮手里买了20克麻古,他们先电话联系,后来吕林芮给他送到顺庆区建材市场,他给了500元钱。2016年11月1号,他到吕林芮家看见吕林芮有一包冰毒,看起来相当不错,就喊吕林芮卖给他,他在吕林芮那一直是80元一克的价格拿的,这包冰毒一称有47克,吕林芮就以3400元的价格给他。这是两次买得多的,平时还买点的,根本记不清了。7.被告人吕林芮的供述,她从2014年开始贩卖毒品,贩卖的冰毒和麻古,卖给了很多人。2016年11月15日,在她家里警察抓到鲜明和杨某,鲜明的电话号码存的“MingW∈W”187××××6638,鲜明在她这里买了大约六七次,每次都是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联系,然后到她家里来拿。每次都是拿的两百块钱的冰毒,净含量约0.5克。11月15日晚上8点半,鲜明打电话要两百块钱的冰毒,她叫鲜明直接到家里来拿,后来鲜明在她家拿毒品被当场抓获,鲜明也承认是来买毒品的。杨某是16年2月认识的,杨的电话182××××2555,她存的“杨某(海鲜弟/∈”,杨先后在她这里买了五次毒品,每次的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前几次都是拿两百或者三百的麻古,每次都是杨打电话或者发微信联系他,大多的时间都是他到她家里来拿,其中有一次还是她从四楼给甩下去的,还有一次是在“COCO香江”小区那边交易的,杨大多时候没有给现金,而是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她的,微信上面有他们买卖毒品时的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11月16日晚上大约8点钟,杨给她打电话说想过来拿五百块钱的冰毒,也就是5克,她还没给杨包好的时候警察就进来了。她还卖给了蒙某、杜某两口子。这二人在她这里买的时候,基本上是蒙某和她联系,杜某的电话136××××7775,她存的是DuQuanX,蒙某电话是131××××4851和159××××0561在手机上,蒙的电话号码和微信都存的是MengH∑Mei。杜某两口子在她这里大约买了十几次,刚开始买的是冰毒,后面买的是麻古,一般都是直接到她家来拿,大多数时候买的是一百块钱的货,也买过两百块钱的、三百块钱的,但很少。但她只记得11月14号晚上6点多的时候,杜直接到她家找她男朋友赵某耍,在她这里买了三百块钱的冰毒,和赵某两人在她家里吸食完了,11月16日晚8点多,她给蒙打电话,叫蒙过来帮她带一下娃儿,蒙、杜某2过来的,警察从二人手上搜出一袋冰毒和吸毒工具。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被告人吕林芮先后多次贩卖冰毒和麻古给吸食人员鲜明、杨某、蒙某、杜某、彭某等人。2016年11月15日21时许,民警在顺庆区丝绸路交通局宿舍4楼2号吕林芮的住处将其抓获归案,并对其住处展开搜查,吕林芮当场供认了贩毒的事实并主动交出了部分毒品若干,另外侦查人员在其住处搜出了另外的毒品若干。具体贩卖毒品事实如下:1.2016年10月左右至11月15日,被告人吕林芮先后多次贩卖冰毒给吸毒人员鲜明。吸毒人员鲜明染上毒瘾后通过打电话或是发短信的方式联系吕林芮要求购买冰毒,联系好了后鲜明前往吕林芮的住处去取。其后5次在吕林芮手中购买200块钱的冰毒供自己吸食。2016年11月15日晚9时许,鲜明再次联系吕林芮购买200块钱的冰毒,在上门取货的时候被蹲守的侦查人员当场抓获。2.2016年8月至11月15日,被告人吕林芮先后多次贩卖麻古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吸毒人员杨某从2016年8月开始吸食麻古,先后5次在吕林芮手中购买200块钱的麻古供自己吸食。吸毒人员杨某毒瘾发作时打电话或者是微信联系吕林芮,联系购买麻古,商谈好之后杨某直接到吕林芮家中取货。2016年11月15日晚,侦查人在吕林芮家中开展抓捕工作的时候将正在吕林芮家伙总取货的杨某一举抓获。3.杜某长期从吕林芮手中购买一至三百块钱的冰毒和麻古供自己吸食,多达10次。2016年11月14日晚6时许,杜某到吕林芮家伙总购买了300块钱的冰毒,并和吕林芮的男朋友赵某一起在吕林芮家中吸食。4.2014年,被告人吕林芮通过“麻子”认识了贩毒人员彭某(化名彭斌),彭某长期以来在“麻子”手中进货,2016年2月上家麻子被抓,彭某转向吕林芮手中进货,在吕林芮手中购买冰毒和麻古:2016年2月的一天,吕林芮以25块钱一颗的价格批发了20颗麻古给彭某,双方在南充市建材市场上现金完成交易。2016年11月15日因本案被抓获。公诉机关针对“从被告人吕林芮处查扣毒品。经四川省南充市计量测试研究所检验:从吕林芮住处搜查出的和吕林芮主动交出的毒品共净重47.9775克,从中分别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麻黄碱、烟酰胺、非那西丁等成分”在庭审中举出了如下证据:1、搜查证、吕林芮住房现场平面图、方位图、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笔录、毒品的照片(有编号)一组、现场查获毒品及称重、被告人指认照片、南充市计量测试研究所编号2016113020087号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等内容,2016年11月15日2时10分至22时18分,从被告人吕林芮居住的位于顺庆区交通局宿舍1东2单元4楼2号房,由被告人吕林芮主动交出藏于穿在身上衣服口袋里以及从房间里搜查疑似麻古、冰毒若干,以及电子称等物。2、鉴定事项确认书、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南)公(物)检(理化)鉴字(2016)788号鉴定文书内容,从上述扣押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等成分。对“毒品的照片(有编号)一组”证据的认定意见:作为指控事实查获的47克多毒品,是重要的物证,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条“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的,可以拍摄、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条第四款“现场勘验、检查或者搜查时,应当对查获毒品的原始状态拍照或者录像,采取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无关人员接触毒品及包装物”的规定进行证据搜集及举证。在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时,对扣押赃物拍照,要按照就地、即时、被告人及见证人在场等要求制作;而公诉机关庭审中提供的“毒品的照片(有编号)一组”,是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在公诉机关要求补充侦查后提供的,未有制作说明书说明制作时间、经过等,照片上也没有被告人辨认后逐一签字认可的文字,因此,该照片是否是在被告人面前、有鉴定人见证情况下制作的不明,因此,该组照片的真实性、客观性存疑。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扣押决定书与扣押清单的认定意见:经审核,扣押决定书与扣押清单记载的含包装的疑似毒品包装物种类、个数、重量不一。合议庭口头要求公诉机关对此予以补正说明,至第二次开庭时,公诉机关未举出新的证据。本院认为,《规定》对公安机关对于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按照《规定》形成的证据材料,能够完整反映从被告人处扣押毒品与称量毒品、理化鉴定毒品是同一的,并未被污染,并且可以通过这些证据回溯工作过程,辨识工作中的错误,解释证据之间的矛盾。但本案中“毒品的照片(有编号)”因未按《规定》要求制作致使真伪不明已被排除;同时缺少对每一袋(包、瓶)毒品逐一称量的照片、被告人对每一袋(包、瓶)毒品逐一指认的照片、逐一封缄的照片等证据,致使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之间(就同一事物的两个证据)的矛盾无法排除——该矛盾直接导致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的证明力丧失。本案休庭后,要求公诉机关对此作出补正说明,但公诉机关未依公诉人要求提供证据以及作出合理说明。因此,依照《规定》第三条“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应当审查公安机关对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送检程序以及相关证据的合法性。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送检程序存在瑕疵,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经公安机关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相关证据;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相关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或者判决的依据”的规定,对“扣押决定书与扣押清单”等证据不予采信。由于排除了“毒品的照片(有编号)一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起诉书指控从被告人吕林芮处扣押毒品净重47.9775克,含甲基苯丙胺等成分的事实就欠缺关键的证据,故对起诉书指控从被告人吕林芮处扣押毒品净重47.9775克的事实,本院不予支持。公诉机关指控吕林芮向彭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7克的指控,为此举出了以下证据:1、通话记录,彭某手机188××××5916与吕林芮手机189××××7353在2016年11月23时17分48秒时长45秒的通话。2、证人彭某证实2016年11月13号,他到吕林芮家看见吕林芮有一包冰毒,看起来相当不错,就喊吕林芮卖给他,他在吕林芮那一直是80元一克的价格拿的,这包冰毒一称有47克,吕林芮就以3400元的价格给他。这是两次买得多的,平时还买点的,根本记不清了。3、被告人吕林芮供述:2016年11月13号彭某到她家耍,说要和她合起拿冰毒,她当时刚刚从一个叫“龙娃”(好像是姓高,喊的高龙娃,在电话和微信上存的是“晃眼睛”)的手里买回了3500块钱的冰毒,彭把自己身上的冰毒拿出一比较,发现她拿的冰毒五十克货好些,叫她转给彭,她就原价转了。彭又用400元现金转了10颗麻古。彭走后,她又给“龙娃”联系叫“龙娃”把不够的3克补过来,她又买了50克冰毒,共3500元。冰毒、麻古进价要看质量和市场行情,冰毒一般买成70-80元每克,卖100到150元每克,一般要偷工减料没装满;麻古一般买成15-40元一颗,卖50元一颗。同时,本院就与本案相关案件事实、程序事实在法庭上作出说明并展示了相关证据:1、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同时以(2017)川1302刑初274号向本院指控彭某犯贩卖毒品罪,未指控彭某向吕林芮购买47克毒品贩卖事实。本院也依该起诉书作出了相应判决;2、该案卷宗有彭某多次供述,但均未供出该次购买行为;3、本案中彭某的陈述材料系侦查人员依照公诉人有要求补充调查取得的;4、承办法官在被告人羁押的看守所对其进行讯问,被告人供述了本次贩卖毒品过程中的诸多细节,比如通话时间与内容、彭某在其房间与其男友一起吸食毒品、毒资支付方式等,但是没有彭某相应供述、其他客观性证据给予印证。对吕林芮供述、彭某陈述的分析:证据要能证明案件事实,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完整展示,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信息完全披露。“调查对象则是一种证据”(《品性证据——一种设证法理论》,第5页),言词证据的本质是证人作证,言词证据最好的展示是证人出庭,当庭接受控辩双方以及法官的询问,控辩双方基于攻防机制的对抗性的询问,将会让证人存在于大脑里的对案件事实的记忆无偏见、完整全面地呈现,这对于法官借此辨识案件事实至为重要。如证人不出庭,而使用侦查人员调取的证言笔录,笔录之内容也应当符合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信息不受侦查询问(讯问)人员先见影响,真实、全面、完整、原始地披露的要求。不完整,被忽略,或者被剪辑了的信息可能导致信息接受人作出错误判断。在本案中,公诉人所举被告人吕林芮供述、彭某陈述内容基本一致,但二人所说买卖毒品过程太过简略,没有基本的细节供检验、识别吕林芮供述、彭某证言的真实性、吕林芮供述与彭某证言相互印证的效果;虽然现有客观性证据被告人吕林芮与彭某在2017年3月13日23时的通话记录,但吕林芮供述、彭某陈述内容中也没有与此相印证的内容,合议庭综合在侦查机关调取彭某言词证据的背景,以及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未对彭某作相应指控这一事实,对两份笔录的证明力存疑。法庭审理的基本精神是鼓励采纳证据,就事实认定的准确性而言,显然证据越多越好。在目前使用询问笔录、讯问笔录作为证据的情况下,控辩双方不能在法庭上对证人展开询问,法官内心即便存疑,也难以通过有针对性的询问排除合理怀疑,因此,侦查人员就应当尽量调查涉案证据材料,特别是加大对客观性证据的搜集,减少对言词证据依赖,——本案中,被告人吕林芮的同居男友说到被告人贩卖毒品常用微信、支付宝作为收付工具,彼时扣押了被告人吕林芮手机,收集这些证据具有充分的条件;调取言词证据,也应当详尽,尽量捕捉一些只有在当事人自己才知道的隐秘性细节,此事至宣判前均可完成。为此,合议庭在本案休庭后,建议公诉机关对该事实进一步调查核实(建议内容:承办法官在看守所对被告人吕林芮某问,被告人吕林芮供述到彭某先与其电话联系,所举通话记录有2016年11月13日23是17分48秒吕林芮与彭某188××××5916通话45秒记录,但是笔录中未详细讯问二人是在什么时间通电话、什么时间见面、房间还有什么人、交易的具体过程,建议再次对二人进行有针对性的讯问;对于赃款支付,被告人吕林芮供述到彭某通过转红包800元、支付宝转账1000元、现金1600元等方式支付,其微信、支付宝均绑定其工行开的账户,建议调查吕林芮、彭某二人在当日的客观性证据),但公安侦查人员未及时调取相关证据。特别是“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同时以(2017)川1302刑初274号向本院指控彭某犯贩卖毒品罪,未指控彭某向吕林芮购买47克毒品贩卖事实。本院也依该起诉书作出了相应判决”这一事实,对合议庭在认定本案事实上具有重大影响。因此,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林芮向彭某贩卖47余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的事实,证据不足,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林芮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吕林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开庭审理中认罪,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处罚。根据被告人吕林芮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林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5日至2023年11月14日。)二、没收被告人吕林芮贩卖毒品所获赃款5500及从被告人吕林芮处查扣的毒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瑞江人民陪审员 吴大胜人民陪审员 申晓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