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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2民初36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XX与李森、孟琴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李森,孟琴,方志荣,崔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2民初3625号原告:XX,男,1969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被告:李森,男,1957年6月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被告:孟琴,女,1962年6月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被告:方志荣,男,1962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洁瑞,江苏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德燕,女,1968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原告XX诉被告李森、孟琴、方志荣、崔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方志荣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云龙区,本案应由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由管辖权。本案被告李森、孟琴的住所地为徐州市鼓楼区铁路一宿舍7栋1单元601室,该住所地地处××鼓楼区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方志荣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方志荣对本案管辖权���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蔡鸣春审判员  张 邈审判员  董 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闻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