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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4执13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秦国与周轩兵、马利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国,周轩兵,马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4执1350号申请执行人秦国,男,1980年5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执行人周轩兵,男,1973年8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执行人马利华,男,1977年2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申请执行人秦国与被执行人周轩兵、马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724民初3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等执行措施,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相关财产证明、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被我院查封但并未实际扣押的车辆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724民初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陈德明代理审判员  赵晓军代理审判员  朱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海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