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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3民初36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斐与李应党、刘太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斐,李应党,刘太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3663号原告:李斐,男,汉族,1986年1月11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李应党,男,汉族,1956年5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被告:刘太顺,男,汉族,1962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斐诉被告李应党、刘太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李斐作为原告起诉被告李应党、刘太顺要求还款,但其不能提供被告李应党的具体联系情况和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故原告李斐的起诉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必须具备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210元,退还原告李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东耕审 判 员  卢成玺人民陪审员  路书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景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