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102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10203号原告:陈某,男,汉族,1979年12月14日出生,住苍南县。被告:王某,女,汉族,1984年4月11日出生,住苍南县。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同日,案经本院调解,原告陈某以给予被告六个月和好考验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某负担。审判员 卢立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秀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