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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102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10203号原告:陈某,男,汉族,1979年12月14日出生,住苍南县。被告:王某,女,汉族,1984年4月11日出生,住苍南县。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同日,案经本院调解,原告陈某以给予被告六个月和好考验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某负担。审判员  卢立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秀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