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5执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李应琼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富贵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应琼,张富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5执1020号申请执行人:李应琼,女,195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会理县。被执行人:张富贵,男,1991年7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申请执行人李应琼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会理民初字第161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富贵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2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应琼与被执行人张富贵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张富贵于2017年11月30日前支付李应琼20**元;其余款项由张富贵分期支付给李应琼,在2018年4月30日前付清。如被执行人张富贵到期未能支付全部借款,则由张富贵支付李应琼借款利息5000元。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3)会理民初字第16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林顺审判员 王思皓审判员 谢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简学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