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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1第7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吴文联与刘希锋合伙协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文联,刘希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1第7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文联。被执行人:刘希锋。本院在执行吴文联与刘希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希峰在东营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区范管理委员会有工程款项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刘希峰在东营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区范管理委员会工程款项收入2536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保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