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执32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程小丽诉郑州乐满源购物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小丽,郑州乐满源购物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3执3298号申请执行人程小丽,女,汉族。被执行人郑州乐满源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金凤路中段17号。程小丽诉郑州乐满源购物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83民初32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乐满源购物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立即生效。审判员 厉永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艺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