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民申4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雷帝(中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申4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ErnoGerarddeBruijn,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文娟,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炜,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无锡市国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纺城大道288号新世界国际纺织服装城A22-1。法定代表人:张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烨波,江苏恒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雷帝(中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帝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无锡市国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3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雷帝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无视系争《零售经销合同》中约定的装修补贴附加条件内容,只采信国德公司提交证据载明的表面内容,导致遗漏了本案重要的客观事实,且在证据不足的情形下,判决雷帝公司承担餐饮费补贴有违公正。雷帝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国德公司提交意见称,国德公司主张的店铺装修补贴、开业餐费补贴均有相关证据佐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雷帝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与事实不符,请求驳回其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雷帝公司与国德公司之间签订《零售经销合同》的约定以及相关电子邮件、涉案货物记账情况、系争销售订单记载内容、律师函等在案证据,原审法院判决支持国德公司反诉雷帝公司支付其店铺装修补贴及开业餐饮补贴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雷帝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雷帝(中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唐 琴审判员 刘 华审判员 傅启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褚艳阳附:相关���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