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9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明侠与冯成龙、王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侠,冯成龙,王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9执197号申请执行人王明侠被申请人冯成龙被申请人王宏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明侠与被执行人冯成龙、王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9民初9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冯成龙、王宏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成龙、王宏军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10月2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冯成龙、王宏军于2017年12月30日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明侠案件款1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王明侠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9民初9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孙银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小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