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刑终6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赵兵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兵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刑终687号原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兵,男,1979年8月11日出生于宁夏,回族,小学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无业。2017年2月13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抓获,同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莲检诉刑诉(2017)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兵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8月7日作出(2017)陕0104刑初39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兵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上诉人赵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租赁的汽车用于抵押,所骗汽车价值人民币8446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赵兵在关押期间,发现同案犯并举报,经本院核实,情况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二百二十五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4刑初39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建国审 判 员 吴 冬代理审判员 杨海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