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执31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强贩卖毒品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3121号被执行人:张强,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张强贩卖毒品罪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2014)瓦刑初字第30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控,银行、证券、公安部车辆反馈,已经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连世文代理审判员 沙雪峰代理审判员 由金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曲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