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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6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喜建与张崇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喜建,张崇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6民初835号原告:张喜建,男,1949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永福县,被告:张崇荣,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永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元培,男,壮族,居民,住广西永福县,系永福县广福乡马陂村民委员会推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喜建与被告张崇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喜建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喜建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喜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喜建负担。审 判 员 刘贤斌appoint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雷佳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