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执6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市中支行、伊伟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市中支行,伊伟鹏,雷青,刘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6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市中支行,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75号友精大厦1-3层,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15439286-0。负责人:田泳,行长。委托代理人:李瑞姬、欧阳灶文,均系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伊伟鹏,男,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雷青,女,1979年7月21日出生,畲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刘洁,女,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市中支行与伊伟鹏、雷青、刘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除发现被执行人伊伟鹏与雷青共同所有的座落于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西环北路X号山海观花园(山海观小区)X楼X单元、被执行人刘洁所有的座落于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乌山西路126号好都市家园X楼X层X店面等房产(上述房产权属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发现被执行人雷青名下有车牌号为闽A-×××××号、被执行人刘洁名下有车牌号为闽A-×××××号小型汽车各一辆(上述车辆权属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外,未发现三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等其它财产信息。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伊伟鹏、刘洁名下虽有房产,但短期内无法处置终结。被执行人雷青、刘洁名下虽有车辆,但去向不明,均无法扣押到案进行处置,而三被执行人名下又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榕审判员 叶大松审判员 钱苏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