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021民初21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柏刚为与被告刘奎元、陈素媛、陈克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柏刚,刘奎元,陈素媛,陈克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021民初2167号原告:李柏刚被告:刘奎元。被告:陈素媛。被告:陈克复。原告李柏刚为与被告刘奎元、陈素媛、陈克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辛绍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柏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被告刘奎元、陈素媛、陈克复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4月27日,被告刘奎元、陈素媛系夫妻关系,同我签订了借款合同,向我借款50万元,月利率2分。被告陈克复在借款合同中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当天被告刘奎元、陈素媛给我出了借据一份。借款后被告陈克复每月偿还我利息1万元,至2017年5月份。从2017年6月以后,被告没有给付我借款的本金和利息,现在我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刘奎元、陈素媛给付我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陈克复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未作出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刘奎元、陈素媛系夫妻关系,2014年4月27日二被告同原告李柏刚签订了借款合同。二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月利率2分,借期3个月。被告陈克复在借款合同中签字同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当天被告刘奎元、陈素媛给原告出了借据一份。借款后至2017年5月27日,被告陈克复每月偿还原告利息1万元。从2017年5月28日以后,三被告没有给付原告借款的本金和利息。现在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刘奎元、陈素媛给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陈克复承担连带责任。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以及三被告签字的借款合同、借据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查,足资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李柏刚与被告刘奎元、陈素媛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且合法有效。双方约定月利率2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保护。被告陈克复在借款合同中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应当依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为保护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奎元、陈素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向原告李柏刚的借款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按照月利率2分计算,利息从2017年5月28日起,计算至全部借款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陈克复对上述借款的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9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辛绍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付 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