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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盱眙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陈祥、钱兰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盱眙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陈祥,钱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30执386号申请执行人:盱眙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晓力,该委主任。委托代理人:金健华、张超。被执行人:陈祥,男,1989年4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钱兰,女,1989年10月1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盱眙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陈祥、钱兰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2016)苏0830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申请执行人县卫计委申请执行的对陈祥征收社会抚养费50808元,对钱兰征收社会抚养费50808元的行政征收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2017年2月13日,本院通过司法专递向被执行人钱兰、陈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通过邮政专递显示于2017年2月16日签收,被执行人钱兰、陈祥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义务。2、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钱兰、陈祥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房产、国土、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3、2017年5月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钱兰、陈祥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2017年5月21日,本院工作人员到被执行人钱兰、陈祥裁定书地址进行走访,通过维桥大桥居委会工作人员处了解到,被执行人钱兰、陈祥有农村自建房,属于小产权房,被执行人陈祥外出打工,长期不回,被执行人钱兰在家中带孩子读书,全家靠被执行人陈祥打工收入生活,经济条件一般。5、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钱兰、陈祥下落不明,本院未能对其采取强制措施。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为101616元。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钱兰、陈祥除农村自建房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16)苏0830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智勇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俞 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