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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3民初25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新安乡水利管理站诉胡杰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兰市新安水利管理站,胡杰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初2569号原告舒兰市新安水利管理站,住所地:舒兰市。法定代表人王洪波。被告胡杰,住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兰市新安水利管理站诉被告胡杰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舒兰市新安水利管理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舒兰市新安水利管理站撤回起诉。诉讼费免交。审判员  张秀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