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执17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与谢仙秀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谢仙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17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门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江门市农林西路43号之一。法定代表人:陈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谢仙秀,住湖南省衡阳县,系蓬江区新谷五金厂的经营者。申请执行人江门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谢仙秀行政处罚一案,依据江环罚【2016】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应停止生产经营设备并向申请人支付罚款合计10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金融机构、江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17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坚荣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