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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02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汤春华与张明明、李玉芝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尔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春华,张明明,李玉芝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02民初350号原告:汤春华,女,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阿尔山市。被告:张明明,男,1987年7月27日出生,蒙古族,现住阿尔山市。被告:李玉芝,女,55岁,汉族,现住阿尔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丽,内蒙古天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汤春华诉被告张明明、李玉芝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汤春华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春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春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25.00元(原告已缴纳),免予缴纳。审判员  商文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文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