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2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尚辉与河南广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尚辉,河南广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2民初567号原告张尚辉,男,汉族,1974年12月30日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委托代理人张世显,漯河市郾城区沙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广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解放路25幢一层103号。法定代表人曹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晓东,河南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尚辉诉被告河南广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恒物业公司)物业服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张尚辉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尚辉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尚辉撤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计240元,由原告张尚辉负担。审判长 刘 伟审判员 郭 瑜审判员 谢建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 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