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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行审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绍兴市国土资源局、绍兴仁隆纺织服装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绍兴市国土资源局,绍兴仁隆纺织服装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602行审84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大道99号。法定代表人陈伟军,局长。被执行人绍兴仁隆纺织服装厂,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齐贤镇镜湖村(朱储)。投资人徐水仁。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绍兴仁隆纺织服装厂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的绍市土资监镜罚(2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绍市土资监镜罚(2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被执行人绍兴仁隆纺织服装厂以原房屋老旧为由,于2010年3月起,在越城区灵芝犭央犭茶湖村本厂厂区西、北面,横湖河南侧地段,擅自占用1332.37平方米(合2.00亩)集体土地新建(拆翻建)房屋,至调查时已建成,建筑面积2613.19平方米,用作厂房、配电房、厕所等。经审核,该地块地类为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为存量建设用地,位于绍兴市中心城区扩展边界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至调查时未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绍兴市国土资源局认为该行为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扰乱了土地管理的正常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332.37平方米(合2.00亩)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筑面积2613.19平方米);二、并处罚款13324.00元。被申请执行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于2017年3月13日缴清了罚款。到期后,经绍兴市国土资源局催告未履行处罚决定的其它内容。本院认为,绍兴市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绍市土资监镜罚(2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绍市土资监镜罚(2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其中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332.37平方米(合2.00亩)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筑面积2613.19平方米)的处罚内容,由绍兴市国土资源局具体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岚审 判 员  王建国人民陪审员  潘芳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任玲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