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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42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与王善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王善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428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负责人:姜闯,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文博,男。被告:王善波,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诉被告王善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姜文军审判员  李春艳审判员  娄道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春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