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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民终27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于吉海与闻喜县桐城镇王家房村第一居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闻喜县桐城镇王家房村第一居民组,于吉海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27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闻喜县桐城镇王家房村第一居民组,住所地:闻喜县。负责人:李平祖,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启昌,山西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吉海,男,1946年10月3日生,汉族,闻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秀,山西凰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闻喜县桐城镇王家房村第一居民组因与被上诉人于吉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闻喜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3民初1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闻喜县第二轮土地承包是以1994年6月30日户口在册人数为准。于吉海在一审时提供了郭家庄镇后堡头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于吉海之女于淑红与1994年农历十月初三与该村王惠康结婚,用以证明于淑红没有在郭家庄镇后堡头村分得承包土地。而在一审时闻喜县铜城镇王家房村第一居民组提供了其在郭家庄镇政府调取的“承包经营权调查结果核实表(表4)”载明王惠康成员人数共4人,其中有于淑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均是为了保障妇女不能因结婚、离婚而丧失土地,但也不能因结婚、离婚获得两份土地,因此应查清于淑红在郭家庄镇后堡头村是否承包有土地,于淑红究竟是什么时间结的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3民初163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闻喜县人民法院重审。闻喜县桐城镇王家房村第一居民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7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拂晓审判员  董大有审判员  赵武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陶柏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