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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民初78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浦支行与袁正强、彭斌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浦支行,袁正强,彭斌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7888号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浦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含浦镇十字路。法定代表人张波,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志,男,公司员工,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袁正强,男,汉族,1953年11月13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彭斌辉,男,汉族,1954年8月5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浦支行诉被告袁正强、彭斌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浦支行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袁正强、彭斌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浦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浦支行撤回对被告袁正强、彭斌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浦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罗 琼人民陪审员  王建芝人民陪审员  王昌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左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