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8民终8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何志林、田晓红与袁廷付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志林,田晓红,袁廷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8民终8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志林,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住石河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宏,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晓红(曾用名田兰兴),女,1978年4月4日出生,住石河子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廷付,男,1958年5月6日出生,住石河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飞,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何志林、田晓红因与被上诉人袁廷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7)兵9001民初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袁廷付以夫妻共同之债主张田晓红承担还款责任。经查,2010年4月1日,何志林与田晓红登记结婚,2016年12月12日在呼图壁县民政局协议离婚。二审中田晓红提交何志林与倪某的结婚证(复印件),登记时间为2010年2月26日。本案中谁与何志林共同生活,谁应当承担本案所涉夫妻之债待查。另外,双方均同意在本案中抵扣袁廷付从何志林处拿的钢材价值503840.62元,可与本案的债务一并抵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7)兵9001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何志林、田晓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471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 莉审判员 王同明审判员 范军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