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2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临湘市羊楼司镇兴和纸厂与李维东、肖木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湘市羊楼司镇兴和纸厂,李维东,肖木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82执394号申请执行人临湘市羊楼司镇兴和纸厂。住所地:临湘市。经营者李三军。被执行人李维东,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临湘市人,住临湘市。。被执行人肖木云,女,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临湘市人,住临湘市。。申请人临湘市羊楼司镇兴和纸厂与被执行人李维东、肖木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作出的(2016)湘0682民初16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临湘市羊楼司镇兴和纸厂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只履行部分义务。经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及土地等财产状况,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发现被执行人的房产已被法院查封,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682执39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审判长 陈仁祥审判员 敖学元审判员 李星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启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