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执8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喻玲与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玲,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856号申请执行人:喻玲,女,汉族,1964年12月2日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孟广宝,该公司董事长。喻玲与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6)苏01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喻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许 明审 判 员 张彦智代理审判员 邓光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蔡晓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