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执42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孔建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4299号被执行人孔建峰,男,1985年7月2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大丰市,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孔建峰罚金一案,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5月31日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9日受理后,由李菲菲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罚金6000元,执行费50元。经审查,本案已于2016年10月25日以(2015)皋刑二初字第00317号刑事判决书作为执行依据移送执行,本院于当日以(2016)苏0682执5128号立案受理。现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6月9日再次以该执行依据移送执行,系重复移送。本院认为,依照同一份执行依据两次申请执行,该次执行申请系重复立案,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刑事审判庭对(2015)皋刑二初字第0031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移送。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