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23执5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黄森林与杨家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森林,杨家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3执584号申请执行人黄森林,男,1972年生,汉族,湖北省监利县人。被执行人杨家才,男,1977年生,白族,祥云县禾甸镇人。本院在执行黄森林与杨家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处置了被执行人杨家才名下的祥云县祥兴工贸有限公司的资产。扣除折抵刘志选案债权及相关费用后剩余执行款640266元。因该案属我院受理执行的15件系列案之一,且属普通债权案件,不具备优先受偿的法定条件,应该按比例参与剩余执行款640266元的分配。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3110元,按比例可分到执行款5985元。本案执行标的27125元未能执行到位。经查询,被执行人杨家才除生活必须的住房外,目前无银行存款,也无登记在名下的车辆和房产可供执行。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光审判员 戴有功审判员 彭许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丛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