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2执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吴俊、周月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俊,周月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1276号申请执行人吴俊,男,汉族,1976年8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井研县。被执行人周月祥,男,汉族,1971年10月9日出生,住眉山市东坡区。申请执行人吴俊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402民初43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周月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货款25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留被执行人周月祥在眉山××××区拓跋酒店可得的款项,待该款项(提取)到位后,可直接偿付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402民初4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於国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