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终3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跃武盗窃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跃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终376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跃武。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被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四千元;因再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10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元,2016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4日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分局抓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8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逮捕。现押于怀化市看守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跃武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作出(2017)湘1202刑初350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郑跃武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郑跃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跃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郑跃武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跃武撤回上诉。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7)湘1202刑初35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舒东龙审 判 员 谢德武审 判 员 郑 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李紫阳代理书记员 徐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