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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执12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02

案件名称

黄慧与重庆市双庆硫酸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慧,重庆市双庆硫酸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1299号申请执行人黄慧,女,1966年4月20日出生,住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重庆市双庆硫酸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保家镇朱家店村三组,注册号50024300000227。法定代表人梁光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黄慧依据(2017)渝0243民初19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重庆市双庆硫酸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396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3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为标准,从2014年9月26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340元,执行费584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彭水县房地证2012字第XXXX1号、彭水县房地证2012字第XXXX2号房地产权证指向的房屋、土地予以查封。对被执行人位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保家镇保家工业园区旁厂区内的厂房、机械设备、生产资料、产品原材料等物品予以查封。因上述被执行人的房屋、土地等财产均已被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查封,故暂无法处置。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未执结的标的为借款本息396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3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为标准,从2014年9月26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40元、执行费5840元。本院认为,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应予暂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243执12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昌文审判员  黄永学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