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81执恢2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乐山嘉和园商贸有限公司与峨眉山市鼎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山嘉和园商贸有限公司,峨眉山市鼎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81执恢296号申请执行人:乐山嘉和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法定代表人:何恩全。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伦,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律师。被执行人:峨眉山市鼎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法定代表人:苟登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5)峨眉民初字第62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乐山嘉和园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峨眉山市鼎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656121元、支付垫付的案件受理费9853元,负担执行费18060元。执行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莫伦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黎 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