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行审3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363西安市文物局与西安市青龙寺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文物局,西安市青龙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112行审36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文物局。负责人马锐,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强,男。委托代理人高攀,男。被执行人西安市青龙寺。负责人宽旭。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文物局申请执行陕西安文物(罚)字[2017]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2015年10月2日,申请执行人所属单位西安市青龙寺遗址保管所工作人员巡查时,发现被执行人擅自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青龙寺遗址保护范围内修建“护摩坛”。申请执行人多次要求停止施工,改正违法行为,拆除违法建筑,被执行人仍拒不停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7年4月6日作出陕西安文物(罚)字[2017]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执行人改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罚款30万元。后被执行人不服,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西安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市政复决字[2017]87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2017年7月12日,被执行人缴纳了30万元罚款,但仍未改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责令被执行人改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适当。被执行人在申请行政复议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再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上述处罚决定的部分内容,对其未履行的部分,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文物局作出的陕西安文物(罚)字[2017]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被执行人改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内容。涉及拆除违法建筑的,由申请执行人或违法建筑物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拆除行为。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现由被执行人负担,于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审 判 长 李 波代理审判员 畅筱婧人民陪审员 白 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梦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