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执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施来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来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执保159号变更保全申请人:厦门市聚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598号三楼之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49845910。法定代表人:郑剑魁,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平,福建华闽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变更保全申请人:漳浦亿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漳浦县绥安镇麦市街东(土地局宿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793751639B。法定代表人:林孔亮,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施来凤,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发,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变更保全申请人厦门市聚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漳浦亿雄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施来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作出(2017)闽0623民初427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变更保全申请人厦门市聚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营业所(账号为:35×××24)的存款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变更保全申请人漳浦亿雄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3711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17年10月22日变更保全申请人厦门市聚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漳浦亿雄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漳浦亿雄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址在漳浦县绥安镇“亿雄.蓝溪御墅”店面10间(分别为:5幢D19、6幢D1、D2、D3、D4、D5、D6、D7、7幢D4、D5),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厦门市聚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漳浦亿雄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漳浦亿雄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址在漳浦县绥安镇“亿雄.蓝溪御墅”店面10间(分别为:5幢D19、6幢D1、D2、D3、D4、D5、D6、D7、7幢D4、D5),期限为一年。二、解除对申请人厦门市聚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营业所(账号为:35×××24)的存款5000000元的冻结。三、解除对申请人漳浦亿雄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37112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施来凤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文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 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