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执异2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税某、丹阳银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税某,丹阳银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暖倍儿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执异261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税某。委托代理人金某,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丹阳银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菊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某,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暖倍儿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乌兰托娅,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丹阳银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暖倍儿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5)青执字第208号】过程中,2017年7月5日,异议人税某对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的(2015)青执字第208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税某名下对被执行人青岛暖倍儿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并向申请执行人丹阳银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直接履行到期债务5581186.50元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税某称,青岛暖倍儿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依据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鲁0202民初257号民事判决对异议人享有的全部债权已经转让给了乌兰托娅,异议人无法履行执行法院(2015)青执字第20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的内容。本院查明,丹阳银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暖倍儿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3)青民二商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青岛暖倍儿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给付丹阳银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680万元。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因青岛暖倍儿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向股东税某无偿转让财产,丹阳银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对青岛暖倍儿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托娅、税某提起了债权人撤销权诉讼,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鲁0202民初25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青岛暖倍儿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向股东税某无偿转让了包括20万元现金、相应货品及鲁U×××××的凌志牌轿车共计5581186.50元债权,遂判决撤销青岛暖倍儿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向税某给付20万元现金、货品及鲁U×××××的凌志牌轿车的行为,税某向青岛暖倍儿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返还上述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5)青执字第20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冻结第三人税某名下的,对被执行人青岛暖倍儿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所负债务,计人民币5581186.50元(货品、车辆、人民币);二、收到裁定十五日内直接向申请执行人丹阳银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对被执行人青岛暖倍儿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所负的到期债务5581186.50元,并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三、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若擅自向被执行人青岛暖倍儿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履行造成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范围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外,本院将依法追究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本院认为,因青岛暖倍儿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向股东税某无偿转让财产,损害了债权人丹阳银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合法债权,丹阳银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债权撤销权之诉,其目的是为修复其受损害的债权。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以(2016)鲁0202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了青岛暖倍儿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向股东税某无偿转让5581186.50元财产的行为并判令税某在法定期限内向青岛暖倍儿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该公司无偿转让给其的5581186.50元的财产,也是对债权人丹阳银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合法债权的保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2015)青执字第20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异议人税某向被执行人青岛暖倍儿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的义务,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要求。但是,执行法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5)青执字第20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确定异议人税某向债权人丹阳银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的债务是针对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以(2016)鲁0202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撤销的青岛暖倍儿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向税某无偿转让的财产,该财产系特定的实体物品,如需直接返还原物品,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采取评估、拍卖的方式对被执行的物品予以折价变现,而不能未经评估、拍卖程序直接将本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即使(2015)青执字第20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确定的返还债务是金钱债务,该5581186.50元到期债务也是基于被执行人无偿转让财产所形成的债务,该债务的价值亦应当按照实际转移财产的价值经过法定评估程序予以确定。执行法院(2015)青执字第20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将本案争议的财产直接裁定交付申请执行人违反了法定程序,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应予撤销。异议人税某的异议理由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维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6月26日作出的(2015)青执字第20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第(一)项;二、撤销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6月26日作出的(2015)青执字第20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第(二)、(三)项。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伍亚荣审判员 刁培峰审判员 焦兴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慕慧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