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1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沁水县龙港镇新城博海云天大酒店与沁水县龙港镇亚东晋运物流配送部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沁水县龙港镇新城博海云天大酒店,沁水县龙港镇亚东晋运物流配送部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521民初777号原告:沁水县龙港镇新城博海云天大酒店,住所地沁水县龙港镇新建东街****号。经营者:师亚锋,男,1976年10月15日生,汉族,沁水县人,沁水县龙港镇新城博海云天大酒店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帅,系沁水县龙港镇新城博海云天大酒店职工。被告:沁水县龙港镇亚东晋运物流配送部,住所地沁水县龙港镇龙港加油站对面。经营者:王亚东,男,1973年1月23日生,汉族,沁水县龙人,沁水县龙港镇亚东晋运物流配送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莉,系沁水县龙港镇亚东晋运物流配送部职工。原告沁水县龙港镇新城博海云天大酒店(以下简称博海云天大酒店)与被告沁水县龙港镇亚东晋运物流配送部(以下简称亚东晋运物流)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博海云天大酒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帅、被告亚东晋运物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防滑垫款及运费1162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2日,被告承接了原告发往江苏南通海门市防滑垫(床垫)的托运,托运数量为五件(150条)。托运时经被告工作人员上门取货,之后被告给原告出具了运费收据。自此原、被告双方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同年7月10日,扬州一简索酒店用品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简索公司)拒收防滑垫,并于7月12日给原告发来声明:“在提货时,发现货物破损严重,没有办法继续使用,基本属于报废产品。”之后收货方将防滑垫退回被告,并对该货物的损坏进行了拍照,现该货物仍存放在被告处。被告辩称:1、被告为原告运送防滑垫是事实,但防滑垫数量不是150条。2017年7月2日,被告的工作人员在原告处取了五件原告已经包装好的防滑垫,当时双方未进行清点、确认,五件货物中具体包装了什么不清楚。9月20日下午,在派出所民警的见证下,双方对五件货物进行拆封、清点,总数为130条,其中大防滑垫10条、小防滑垫120条;其中没有一点灰尘的防滑垫大的7条、小的18条;目前留在被告处的防滑垫大的3条,小的102条。2、原告对自己包装的防滑垫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五件防滑垫是原告自己包装的,被告仅从事了装卸运输工作。原告用易破的大编织袋进行包装,导致在运输途中包装袋破裂,有部分磨损,且编织袋有空隙容易进灰尘。3、被告在运输中没有过错,对防滑垫的合理磨损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在将防滑垫送到下一站后,包装物是完好无损的,是否进灰尘不得而知。如果包装物破损,下一站必然不会接受该批货物。即使防滑垫发生磨损,也是五件包装物的外层或者底层发生磨损,包装物内层的防滑垫不会发生磨损,五件包装物按上下层解除其他硬物的话,也就是10条防滑垫破损。从实际检查可见,防滑垫没有破损,只是比较脏而已。对于破损的防滑垫,被告可给予适当补偿,对于有灰尘的防滑垫,不予赔偿。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20日,原告购买了江苏南通海门市一简索公司的防滑垫150条,其中1.2米防滑垫单价72元,数量140条,1.5米防滑垫单价82元,数量10条,总价10900元,一简索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据。因该批货物不符合原告公司要求,原告将货物退回一简索公司。同年7月2日,被告承运了原告用编织袋包装好的发往一简索公司的五件防滑垫,被告为原告出具了货物托运凭单,其中凭单下方用小号字体载明“托运协议:……2、托运货物须按要求包装牢固,承运方不负包装内之责,因包装缺陷造成货损托运人自负。3、凡托运货物须按货物实际价值的3‰投保,若不投保,一旦发生意外按货物运费二至五倍确定货物价值。……6、本协议自发货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壹个月,过期无效。”运费700元,上门取货费20元,共计720元,双方未对货物进行清点。后被告将货物交给佳怡运输承运,运输单上载明“包装状况良好,包装方式编织袋”。同年7月11日,一简索公司给原告发来声明称:“我公司今日接到一批沁水县龙港镇新城博海云天大酒店返货,在物流提货的时候发现货物破损严重,没有办法继续使用,基本属于报废产品,因此拒收该笔货物。此批货物价值为1.2米保护垫72*140=10080,1.5米保护垫82*10=820,总价格为10900”。后一简索公司对该货物进行拍照,并将货物退回被告处。同年9月20日下午,在派出所民警的见证下,原、被告双方对原告托运的五件货物进行了拆封、清点:防滑垫的总数为130条,其中1.5米的防滑垫10条,1.2米的防滑垫120条;完好的防滑垫25条,其中1.5米的7条,1.2米的18条;有灰尘或者破损的105条,其中1.5米的3条,1.2米的102条。目前130条防滑垫均在被告处。关于被告为原告托运货物的数量及价格,原告认为数量是150条,其中1.2米的140条,单价72元;1.5米的10条,单价82元。被告认为数量是130条,1.5米的10条,单价60元,1.2米的120条,单价50元。本院认为,关于托运货物的数量,因原告托运货物为五件,双方在托运时未进行清点,货物退回后双方在派出所民警的见证下对货物进行了拆封、清点,故应以拆封清点的数量为准;关于货物的价格,因被告未提供市场价的标准,且不申请价格鉴定,故应以原告提供的收据、声明书及订单中载明的价格为准。综上,本院认定原告托运的防滑垫中1.5米的10条(其中完好的7条,有灰尘或破损的3条),每条82元;1.2米120条(其中完好的18条,有灰尘或破损的102条),每条72元。即防滑垫总价为9460元,其中完好的防滑垫价值1870元,有灰尘或破损的防滑垫价值759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货物托运凭单、收据、声明书、订单、照片,被告提供的佳怡运输运单、照片,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将货物交给被告托运,被告为原告出具货运托运凭单,双方之间成立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被告应当依约将货物完好运输至指定目的地。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对于部分货物损坏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责任的比例。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作为托运方,应当采取足以保护货物的包装方式进行包装,其清楚托运货物为白色防滑垫,但其用编织袋对货物进行包装并交给被告托运,且未向被告说明该批货物运输的注意事项,存在一定过错,本院酌定其对于自身的损失(破损防滑垫价值7590元)承担30%的责任,即2277元。其次,被告作为承运方,虽其为原告出具货物托运单中的托运协议中载明“托运货物须按要求包装牢固,承运方不负包装内之责,因包装缺陷造成货损托运人自负。”但该条属于免除承运方责任、加重托运方责任的格式条款,不仅字体较小,且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采取合理的方式向原告说明了该免责条款,故该条款无效。再次,被告作为承运方,应当检查原告对于货物的包装是否符合规定,如不符合规定或者运输安全需要的,其可以拒绝运输。但本案中被告认为原告货物包装良好且承运了该批货物,故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破损防滑垫价值7590元)承担赔偿责任,本院酌定其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5313元,同时将完好的防滑垫及原告支付的运费,退还原告。综上,被告共赔偿原告603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零四条、第三百零六条、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沁水县龙港镇亚东晋运物流配送部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沁水县龙港镇新城博海云天大酒店损失款6033元(含防滑垫款5313元,运费720元)。二、被告沁水县龙港镇亚东晋运物流配送部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沁水县龙港镇新城博海云天大酒店完好的防滑垫25条(其中1.5米的7条,1.2米的18条)。三、驳回原告沁水县龙港镇新城博海云天大酒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元,减半收取计45.5元,由原告沁水县龙港镇新城博海云天大酒店负担20.5元,被告沁水县龙港镇亚东晋运物流配送部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翟晋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 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