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02民初24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内蒙古时代佳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丽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时代佳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丽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02民初2498号原告:内蒙古时代佳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法定代表人:尚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玲,该公司员工。被告:马丽娜,女,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原告内蒙古时代佳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丽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内蒙古时代佳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时代佳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时代佳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内蒙古时代佳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郭岗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邢晓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