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刑更5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冬冬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冬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刑更582号罪犯王冬冬,男,199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川县延水关镇呼家塬行政村王白家山村。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3日以(2011)延刑初字第000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冬冬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又3个月,并处罚金16000元(未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执行自2011年9月16日起至2023年12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2月23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4)延中刑执字第80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冬冬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又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2016)陕06刑更27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冬冬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2年11月15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7年9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王冬冬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冬冬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1个积极。2015、2016年度均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冬冬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冬冬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5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园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