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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65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谢潮生与郑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潮生,郑东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6595号原告:谢潮生,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郑东辉,男,199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谢潮生与被告郑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谢潮生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潮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潮生负担。审判员 陈    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书娴(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