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2执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谌云、眉山市宏大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谌云,眉山市宏大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1226号申请执行人谌云,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眉山市宏大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尚义镇云阁市场。法定代表人李凤。谌云申请执行眉山市宏大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1402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内容: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4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但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特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执行不能的案件应裁定程序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行执行。此情况已通报申请执行人,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川1402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应当继续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提供证据证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