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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行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何林金与重庆市规划局江北区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林金,重庆市规划局江北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5行初159号原告何林金,男,汉族,1951年10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冯伟,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杨,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规划局江北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1号兴业大厦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000736558525K。法定代表人不详。原告何林金不服被告重庆市规划局江北区分局限期拆除建筑决定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案件需要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杨柳幸人民陪审员  高 唐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龚玉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