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2执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中联与被执行张爱明、蔡幼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中联,张爱明,蔡幼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2执1131号申请执行人刘中联,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张爱明,男,汉族,湖北省黄冈市人。被执行人蔡幼云,女,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中联与被执行人张爱明、蔡幼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105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爱明、蔡幼云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刘中联执行款项10万元和相应利息,承担诉讼费3320元、执行费1400元,尚有款项10万元和相应利息,诉讼费3320元、执行费1400元未执行到位。在执行过程,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蔡幼云的房产,暂不宜处置,且另查明被执行人张爱明、蔡幼云在银行、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均未发现有执行的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彭义军审判员 蔡晓亮审判员 宋喜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敏 微信公众号“”